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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来谈谈分手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农历七月初七,人们俗称七夕节,也有人称之为乞巧节或女儿节,这是中国传统节日中最具浪漫主义色彩的一个节日。但,法律人看到的不仅是浪漫,还有风险!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情侣分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案例指引
基本案情
        邹女士与麦先生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存在着多笔金钱往来。后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了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纠纷,邹女士承诺支付两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协议签订后,邹女士向麦先生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便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麦先生认为,其与邹女士之间的《调解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女士应当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遂将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偿还借款50万元。 
        邹女士辩称,其从未向麦先生借款80万元,且协议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了结双方的情感关系,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不应保护。

二、法院认定
《调解协议》的性质: 
        从《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表述为“当事人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纠纷,后经社会各界调解,本着和平解决的态度,定下如下约定”。 
        由此可见,双方并没有邱小姐向麦先生借款,到期由邱小姐返还借款的合意,而是双方就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作出一个解决方案的合意。故,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


《调解协议》的效力: 
        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曾为恋爱关系,且双方都认可在恋爱期间存在金钱往来的事实,只是双方对于恋爱期间所涉及的金钱往来的金额及原因存在争议。 
        既然双方存在金钱往来的事实,后双方又产生争议,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单纯是为解决情感问题,而的确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二人就经济纠纷的解决达成《调解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故,《调解协议》是麦先生、邱小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亦未被依法撤销,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2017)渝民终104号

三、法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依照合同法规定及相关法理,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它是与有名合同相对的法律概念,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自行约定合同内容。由于现实生活参差多态,并非所有的合同约定都严格符合法律中关于有名合同的类型,因此就出现了无名合同,比如和解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无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两个法条实际上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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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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