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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梅姨”现身——论拐卖罪行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前期,涉嫌九个拐卖儿童案的主角“梅姨”在广东现身,涉嫌本案的五个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作为中转人的梅姨依然逍遥法外。究竟拐卖儿童案中的中转人是否涉嫌犯罪?拐卖儿童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我们又应如何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呢?

一、怎么样才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1、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3、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构成拐卖儿童罪。
其中,梅姨的中转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故梅姨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1、路边偷到的小孩子并不是为了卖钱,而是抱回家自己养或者使唤为自己干活算不算拐卖儿童罪?
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如果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
2、拐骗儿童是为了向儿童的家长索取钱财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构成绑架罪。因为拐卖的目的不在于卖给其他人,而在于向家长索要钱财,所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所述,一定要以出卖为目的,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拐卖儿童罪在中国判几年?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经典案例分析:李兰青、陈雪明拐卖妇女、儿童案——案情(节选):
2015年7月份的一天,李兰青告知陈雪明、梁丽清、梁华寿等人有刚出生一、二个月大的男婴(暂未能查实身份)出卖,并叫他们帮忙寻找“买家”。在陈雪明联系到了“买家”钟某英以71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儿买下并带走,并交由其儿媳妇王某丽(另案处理)抚养。事后,李兰青从中取出1000元分发给当时在场的陈雪明、梁华寿和李某才(另案处理)每人200元钱作为“辛苦费”,其中梁丽清不在场、由梁华寿代梁丽清领了200元“辛苦费”。后来,该婴儿被公安机关解救,该案犯罪嫌疑人也被抓捕归案。
法院量刑标准: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兰青、陈雪明、赵元望、梁丽清、梁华寿、赵元兴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兰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雪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梁丽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梁华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分析:
1、被告人李兰青其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不仅提供被拐卖儿童的藏匿、交易场所,且积极组织、指挥被告人陈雪明、梁丽清、梁华寿寻找买家,在买卖双方之间介绍、促成交易,从中非法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被告人陈雪明参与了本案中第一、第二、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梁丽清、梁华寿参与了本案中第一、第四起犯罪事实,上述三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李兰青拐卖儿童,仍应李兰青所邀参与本案,帮助其寻找买家,在各自相关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梁丽清、梁华寿在本案中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次数少于陈雪明,故上述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稍次于被告人陈雪明。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三个幅度,包括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犯拐卖儿童罪最高的处罚就是死刑,但并非一旦认定构成本罪就一定会处以死刑。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了解到,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此时可以按照拐卖儿童罪来处理。

四、收买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如何防范儿童拐卖?
1、孩子丢失后及时报警;
2、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
3、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
4、不要把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或带走;无暇照顾孩子时,要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好友;
5、带孩子外出时,留意四周情况,注意是否有人、车跟随;
8、给孩子佩戴有家庭相关信息的物品;
6、不要带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带孩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尽量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
7、孩子能说话时,教会孩子背诵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家庭成员的名字;
8、教会孩子遇事打110电话求助;
9、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
10、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11、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
12、如需聘请保姆,请到正规保姆介绍机构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13、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睡觉时锁好房门;
14、时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范意识。
孩子是一个家庭幸福的灵魂,对于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就是致命的打击。有多少父母和多少孩子因为“人贩子”的一己私利而永世不得相见。“梅姨”只是他们的一个缩影,他们可能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目前除了法律的保护,我们也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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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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