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晚,陈某、刘某一起喝酒后于21时50分许,陈某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搭载陈某在道路上行驶,22时00分行驶至路口掉头时与第三人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当日23时50分许,刘某到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主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其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陈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均应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间接正犯
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或处于醉酒状态,仍强制、胁迫其驾驶机动车;
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且不给其叫代驾。
二、教唆犯
明知他人已经处于饮酒或醉酒状态,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
三、帮助犯
明知借用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车辆所有人仍向其出借车辆。
因此本律师友情提醒各位: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