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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变了!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该为全国同业银行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但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一、何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查询网址://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二、本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
报价基础的改变: 
        现在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
报价行的增加: 
        现在报价行是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扩大至18家。
期限品种的增加: 
        现在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报价频率的改变: 
        现在报价频率是每月(20日)报价一次。
三、本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影响
1、诉讼案件中的利息计算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法院多数会按照下列几种情况来判决(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 
        (1)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意见参考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那么我们以后在诉讼请求中涉及计算利息的时候,建议根据不同的情况书写如下(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 
        1、如所主张的计息期间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LPR首次报价之后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XX年X月X日,为XXXX元。” 

        2、如所主张的计算利息横跨 
        2019年8月20日前后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算至20XX年X月X日,为XXXX元。” 

        3、如诉请的利息已在合同中 
        有明确约定 
        建议书写为:“支付以XXXX元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贷款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LPR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种利率选择 
        可选择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可选择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但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转换时间 
        2020年3月1日开始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基点调整原则 
        双方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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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电话:137022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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