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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龙慧珠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概括性地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化与复杂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仍难免存在裁判思路不统一的情形,因此亟需对现有的司法实践观点进行总结与统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内容共有4条,对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解答,分别是:1、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2、正确适用前置程序;3、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4、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一、何为“股东代表诉讼”
       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其他股东可以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股东代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对起诉股东的要求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是没有同意、默认或者追认过所诉不法行为的股东。
3、诉讼期间,股东应当保持其股东资格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未满180天,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不受持股180日期限的限制。
案例: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许建荣等与许建荣、谢兴楠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04号
【裁判要旨】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解除了原告股东的股东资格,该决议已经生效。原告股东并没有依法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议诉讼或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原告股东在诉讼中丧失了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裁定驳回诉讼。

四、正确适用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1、判断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可能的时间
判断公司有关机关是否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以股东应当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为时间点。
2、公司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的具体情形
(1)公司相关机关不存在或者因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当中,相应的公司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已不在其位或不司其职,股东无从提起诉讼的情形;
(2)股东准备起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员,按照前置程序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但该董事与监事是受同一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监事不可能起诉董事情形;
(3)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者监事本身即为被告,可以豁免股东的前置程序;
(4)董事会多数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身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5)虽然董事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人与所诉称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却可能受到与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而失去其独立性,则可能免除先诉请求;
3、是否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应当由原告股东负举证责任。
案例:
李陆与周宇峰、刘桂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所有监事与董事均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先诉请求已经无从提起,应当豁免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要旨】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豁免前置程序。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不能相互抵消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起诉是要求被告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反诉中被告主张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是要求原告股东向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两项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抵消。
2、被告的抗辩
股东代表诉讼审理的实际是他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告不能主张对原告股东的抗辩,而只能主张对公司的抗辩。

六、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案例: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要旨】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才最终出具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构建,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重要的意义,而此次《会议纪要》特地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作出回应,将有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文章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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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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