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3年1月1日年至2020年7月17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行政
检索条件:
全文:出嫁女
裁判地域: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7月17日
整体情况分析:从2013年至2017年,江门市“出嫁女”案例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17年至2018年稍有下降,但数量依然较多;2018年至2019年有所增长。
案由分布:该类行政案件涉及的案由主要分布在“行政行为种类”以及“行政管理范围”。
程序分类: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该类案件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154件,二审案件有81件,再审案件有1件。
裁判结果:一审结果当前条件下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有102件,占比66.23%;全部驳回的有35件,占比22.73%;驳回起诉的有8件,占比5.2%。二审结果: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70件,占比为86.42%;改判的有10件,占比为12.35%;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1.23%。
审理期限可视化: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63天。
主要争议与法律分析
一、 如何确定“出嫁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谈起“出嫁女权益”,不外乎想到的是土地分红,征地补偿款。其实,所谓的“出嫁女权益”实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当具备这个资格,才会享有分红、征地款等福利待遇。
“出嫁女”自出生起户口便登记在该村,一直以来未曾有任何变动,期间均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应具备成员资格,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案例索引:
(2019)粤07行终3号
(2019)粤07行终4号
IMG_256法条链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委区府办《批转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维护出嫁女权益意见的通知》(蓬江委办(2009)1号)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农村出嫁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婚前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领有责任田的。
(2)结婚后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固化之前户籍一直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一直履行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章程所规定的义务的。
(4)不能同时成为两个或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
2. 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府办〔2020〕16号
·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 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 “出嫁女”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是否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出嫁女”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不能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
案例索引:
(2016)粤0704行初38号
(2016)粤0704行初167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三. “出嫁女”的子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所生的子女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平等的权益。
案例索引:
(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11号
(2018)粤07行终173号
IMG_258法条链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四、“出嫁女”户口迁出后再迁回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出嫁女”户口迁出后再迁回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出嫁女”的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不意味着其具有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案例索引:
(2017)粤07行终72号
IMG_259法条链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意
1、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与分配集体财产的必要条件。在未确定成员资格下直接起诉请求征地分红及权益分红,人民法院会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2018)粤07民终503号
2、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可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2018)粤07民终507号
(2019)粤0704行审474号
IMG_260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3、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仅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利人可依据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权利人具有成员资格的期间里没有取得的征地补偿款等福利待遇。
案例索引:
(2019)粤0781民初3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