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楼盘小区都是雇有专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基本上小区内的安保、环境、消防等等的大小事务的管理根本离不开物业公司,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相应的损害,物业公司是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那问题来了:如果在小区内出意外了,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
按照过往的案例,如果有人在小区内出现了意外事故,伤者首先想的都是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责任范围呈现扩大的趋势。
物业公司是否真的要对上述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以真实案例来说说:
2019年6月26日,雨天,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在涉案小区的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还被评为伤残十级。赵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在一审的审判中——
物业公司答辩称:案涉小区虽然允许骑行电动车,但只有水泥路允许骑行,广场砖路面是禁止骑行的,对此物业公司已经明确设置“广场砖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同时,事发当天下雨导致的路面湿滑,赵某自己骑行不慎摔伤,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雨天在小区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20%责任。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赵某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在二审审判中——
物业公司意见:围绕案涉小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举证责任的关键角度进行发表。
赵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既然物业公司允许赵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即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21年5月17日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承担。
终审法院【(2021)闽02民终1182号】认定如下:
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现在《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
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
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由于赵某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某是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某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结语:居民小区并非《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中的“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此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无论在什么场所活动都要注意安全,不要想着一定会有人会为你的受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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